一、監察對象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明確,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是否“行使公權力”是判定監察對象的根本標準。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對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上述人員主要指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黨委委員、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監事、監事長、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經理、副經理、總裁、副總裁、總監、副總監、廠長、副廠長、車間主任、采購、銷售、基建、會計、出納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車間負責人等,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
集體所有制等公有制企業比照國有企業確定監察對象。
二、行使公權力的底線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這些違法行為和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底線紅線,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敬畏紀法、尊崇紀法,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一)職務違法
職務違法是指公職人員實施的與其職務相關聯,雖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實施的違法行為;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違法行為;其他違反與公職人員職務相關的特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二)職務犯罪
1.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2.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報復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3.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包括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4.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5.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